樂安縣檢察院在登錄縣政府官方網站時發現本案線索,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調查。經調查發現,樂安縣農業農村局于2020年5月先后制作了《2017年第一批農機購置明細表》《2017年第二批結算農戶信息表》《2018年度縣級享受補貼農戶信息表發布》及《2019年度縣級享受補貼農戶信息表發布》等四份農機購置補貼政府信息,并公開在縣政府官方網站“政府信息公開-樂安縣農業農村局-農機信息”欄目中。上述公開信息未對其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進行去標識化處理,相關農戶的身份證號碼、家庭住址、銀行賬戶、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被完整公開,涉及農戶(含部分單位)1044人(次)。
![]()
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案人員討論案情。
![]()
案件承辦人員與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現場走訪農機銷售點。
樂安縣檢察院認為:根據《居民身份證法》和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以及農業農村部《涉農補貼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,涉及公民身份證號碼、銀行賬號等個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屬于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。樂安縣農業農村局作為農機購置補貼政府信息的制發單位,未依法履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責任,致使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處于泄露狀態,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。2020年7月22日,樂安縣院向樂安縣農業農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,建議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審查,及時撤回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的政府信息。為盡快消除個人信息泄露風險,防止損害繼續擴大,樂安縣院要求該局在15日內依法辦理并書面回復。
收到檢察建議后,樂安縣農業農村局及時將相關信息從政府網站上撤回,對涉及個人信息的內容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后重新公開,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樂安縣院作出書面回復,表示今后將依法依規進行政府信息公開,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。






